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我们党全部活动的总章程。认真遵守党章,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是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根本保证。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一定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实现,是纪检机关的重大使命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是我们党对纪检机关的一贯要求。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的纲领规定,党员要“保守秘密”。党的二大、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都专门设立了“纪律”一章。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随后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专门设立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明确规定其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有力地保证了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政治纲领和政治路线的胜利实现。执政后,我们党的地位和任务发生了根本变化。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任务,即“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针对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加强党风党纪建设。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确立了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明确规定了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在重申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补充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工作。可见,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党的建设新的实践经验,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职能不断完善,任务不断丰富,责任不断加重。
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历来强调纪检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早在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指出,中央委员会之所以认为有必要“按照党章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就是为了“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对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特别是防止“严重危害党的利益的事件重复发生”。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各级纪委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1996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中纪委首先要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发生的问题解决好;各省、区、市和中央部委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把地(市、州)、厅(局)级领导干部中发生的问题解决好”。党的三代领导人都要求纪检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实现。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的十六大召开不久,胡锦涛同志就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是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实现。各级纪委要从整体上把握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一方面,要通过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纯洁党的组织和队伍,保证党的队伍坚强有力。”这段重要论述,对十六大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和任务作了高度概括,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的方针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纪检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些年来,各级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在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队伍坚强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纪检机关在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上还存在着不够全面、不够落实的问题,认识上需要进一步深化,工作上也有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学习党章,党的纪检干部更要学好党章。十六大党章涵盖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各方面建设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这部党章的条文部分共十一章五十三条,分别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等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七章和第八章是专门讲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这是纪委全面履行职能的根本依据,我们一定要认真研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两个方面”,是从“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中概括出来的,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去理解和把握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和任务。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都很重要,我们要全面加以落实。
二、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使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此,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纪委协助党委落实《实施纲要》的过程,就是全面履行党章赋予职责和任务的过程。落实《实施纲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党内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做到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他对预防腐败问题作过一系列精辟论述。这些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他指出,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严厉惩处。对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这如同一个人为了保持健康,必须加强锻炼,预防病菌侵入肌体一样。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不得病或减少疾病。
——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他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标本兼治关键是治本。要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思路上来,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他指出,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对领导干部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得起权力、地位、金钱、美色的考验。发现干部有了缺点、毛病,要及时指出,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他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使人民群众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及时发现、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加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他指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成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通过体制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他指出,要着重抓住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特别要搞好人事、财政、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改革也要实事求是,一切措施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最终以社会效果来检验。
——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他指出,要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倡廉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都要对是否有利于反腐倡廉进行论证,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他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配合运用,全方位、多方面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局面。
江泽民同志关于注重预防腐败的重要论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是对毛泽东反腐败思想和邓小平反腐败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纪检机关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把学习江泽民反腐倡廉理论特别是注重预防腐败的思想作为重要内容,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同志先后三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必须继续在加强教育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拒腐防变;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继续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建立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他强调,预防和惩治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肃惩治,而实行严肃惩治本身又有利于有效预防。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对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的继承、发展和深化。
重温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学习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央在新形势下强调“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理解。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党员干部成长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
从改革发展和反腐败的角度看。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上个世纪90年代初,针对体制转换过程中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态势,党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确立了三项工作格局,侧重遏制,严厉打击,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为深化改革、加大预防腐败力度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我们要从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政治高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使提出的要求和措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中央各项重大改革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从党员干部成长的角度看。一名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成长很不容易,既离不开自身的思想修养和实践磨练,也离不开组织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面临各种挑战和考验,如果头脑不清醒,立场不坚定,很容易犯错误。党组织发现错误苗头,就要及时打招呼。这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许多案例都说明,领导干部犯错误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可以使我们的干部少犯错误。对犯错误的干部,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人的处理要慎重。有些同志对自己要求不严犯了错误,党组织也是惋惜和痛心的。这些同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痛改前非,应给以改正错误的机会,改了就好。党的事业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总是团结的人愈多,愈有利于事业的兴旺发达。
从纪检工作的角度看。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主要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影响很坏,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在我们党内,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好的。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也是为了教育大多数。所以,纪检机关一定要正确处理惩处和预防的关系,既要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要着眼于预防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持党的组织的纯洁性。提高了这个本领,有利于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更好地发挥纪委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各级纪委一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密切相关。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专项治理,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案件。目前,全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拖欠的补偿费、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安置费等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拆迁补偿和安置不落实的问题基本解决。这些工作,对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要继续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尤其要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企业违法排污和上学、看病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监督检查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结合,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现在,全国许多农村家庭有人进城务工,总数超过1.2亿人。他们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要通过加强对中央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深入到矛盾和问题较多的地方调查研究,尽可能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党群干群关系以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和谐。
围绕落实改革的重大举措加强监督检查。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一些地方和部门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试行限制或取消“黑名单”上建筑商承揽工程资格的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效果是好的。我们要不断完善这些制度,改进执行的方式方法。改革越深入,纪检监察机关越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越要加强监督检查。我们要结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问题,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意把改革中出现的失误与严重违纪违法区分开来,既要查处严重妨碍和破坏改革的行为,又要支持广大党员干部大胆创新,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围绕解决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搞好党风建设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党风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能顺利贯彻落实。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明确提出要重点解决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纵容支持配偶子女非法牟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加赌博等突出问题,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党风方面的问题,往往与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和社会风气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我们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权力观教育,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扶正祛邪的社会风尚。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那些措施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严重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区和部门,党委有责任,纪委也有责任。我们一定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建设。纪委的案件检查室除了查办案件外,还要积极履行教育、监督等职责,协助抓好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党风建设。
四、认真做好党章规定的五项经常性工作
(一)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绝大多数党员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甚至违法乱纪。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教育。要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保持全党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要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经济工作纪律教育,防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加强群众工作纪律教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及时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更好地用制度约束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就很容易导致腐败。从我们查处的案件看,个别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主要是他们思想蜕化变质,但也有一个需要加强有效监督的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互相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既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又要从中发现为民、务实、清廉的领导干部;通过对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既要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又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健全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严肃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抓好党风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纪委查办案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定指标,有多少就查多少,绝不能凑数。查清了问题是成绩,没有问题澄清了事实也是成绩。近年来,各地办案数量有的年份上升,有的年份下降,这是正常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措施的加强,腐败案件应该会逐步减少的。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要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甚至触犯国家法律、人民群众痛恨的,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否则,就不能平民愤。对犯一般错误的党员,能够教育挽救的要尽量教育挽救,把思想工作做好。近年来,各地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但一时难以完全查清的问题,对有关干部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处理,效果是好的。我们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组织处理的工作机制,多采取一些组织处理措施。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从党的七大开始,党章就明确规定党的监察机关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党的十二大以后的党章,都把它作为纪委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这些年来,这方面的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改进。对违犯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举、控告,是党章赋予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我们要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既要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又要鉴别分析,防止诬告、错告。要提倡实名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查处。同时,也要警惕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要为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主持公道,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纪委要认真受理有关侵犯党员权利的检举和控告,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畅通渠道,使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党员对处分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党组织提出申诉。我们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办理申诉案件和申诉信件,切实保障被处分党员的权利。对那些处理正确、维持原处分决定不变的,要耐心宣讲法规政策,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变更和撤销原处分决定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无理纠缠的,要加强教育,严肃批评。纪检机关公正执纪非常重要。各级纪委要高度重视案件审理,选派得力干部从事这项工作。
(五)保障党员的权利。十六大党章把“保障党员权利”作为纪委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如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二是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三是维护自身政治权益,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去年,中央颁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这些权利的保障措施。各级纪委要贯彻执行好这个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维护和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正确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就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同时,要认真抓好纪检机关自身建设。对纪检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防微杜渐。要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提高发展党内民主和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多接触群众、接触干部,正确分析形势,正确看待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更好地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大轮岗、交流和调整力度。对不适合在纪检机关工作的,要坚决调离。纪检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受住反腐蚀的严峻考验。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任务,是广大纪检干部的政治责任。我们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努力完成党章赋予的三项主要任务,认真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注:这是吴官正同志2005年6月20日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