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认定
准确认定违规自定薪酬以及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具有此行为的,需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即不仅作出决策的相关领导要承担责任,对相关的经办人也要追究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自定薪酬,比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有关规定,给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二是违反有关规定,以加班费、股权激励、暖气补助、误餐补助等名义发放物质奖励。
注意区分本违纪行为与正常发放职工福利之间的界限。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职工福利是指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和间接的物质帮助。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本违纪行为和正常发放职工福利的关键。
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截留分配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津贴、补助,可以作为违纪行为处理。相反,如果将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对这种行为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严厉打击。三是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奖金等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情况等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四是看私分的数额,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