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各区教育局党委,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党总支(支)部,教育两委机关党委,教育系统各单位纪委,各区教育局纪委,教育两委机关纪委:
2016年教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将至,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贯彻落实好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要求,坚决防止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收送月饼节礼等不正之风反弹回潮,严肃查处“四风”问题,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现重申有关纪律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部署检查,提出严格要求
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紧盯节点早介入、早研究、早部署、早警示,毫不松懈,抓细抓实,持续发力,取得成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做到各负其责。
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化思想认识,坚定工作信心,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结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通过开会动员、网络、廉政短信、廉政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干部发信号、打招呼、提要求,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以及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营造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
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要抓好制度执行,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要搞好正反两方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支持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督;要统筹谋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以一寸不让和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二、重申“十二个严禁”,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教育系统各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及教师要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市教育两委有关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规定,重申如下要求:
1.严禁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等节礼;
2.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含内部食堂、招待所等);
3.严禁公款旅游、安排或接受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严禁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
5.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或电子红包等;
6.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实物或其他福利;
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借机敛财;
8.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规避组织监督;
9.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10.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11.严禁党员干部和教师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2.严禁奢侈浪费和各种变相违规违纪行为。
各单位要将本通知、《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有关规定及时传达到本系统、本单位的所有单位和部门,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做到单位、部门和人员全覆盖、全知晓,层层落实责任。广大教师要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三、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
教育系统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落实《通知》和廉洁自律有关要求,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坚持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足抓早抓小,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各单位纪委要聚焦突出问题,集中排查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公款收送月饼等节礼电子礼券、公款吃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同时,要将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创新方式方法,加大明察暗访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协调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相关规定,逐条逐项全面深入检查,真正做到瞪大眼睛、深挖细查各种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
对不收敛不收手、明知故犯、顶风违纪者,要穷追不舍、严查快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断释放执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多发频发,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要严肃问责。
各单位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四风”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受理,快速组织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不断促进校风教风学风进一步好转,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建设美丽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坚强的作风保证和纪律保障。
市教育两委和驻教育工委纪检组将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市教育两委和驻教育工委纪检组监督举报电话:83215072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天津市纪委驻教育工委纪检组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