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职位仅是一个被称为市场“管家婆”的工商所所长。但他却大胆到自行印制票据,如市场占用费、汽车进场费、汽车装运费、卫生费……
短短几年时间,他采取收入不入账、重复报账、加大开支发票等手段,侵吞公共财产148万余元。
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南宁市邕宁区苏圩镇原工商所所长梁禄泰有期徒刑15年。
问题“所长”侥幸逃脱4年后被逮捕
现年61岁的梁禄泰1985年1月至1995年1月,担任邕宁区苏圩镇工商所所长,负责苏圩蔬菜市场的管理。1995年1月被免去所长职务后,邕宁区工商局安排梁禄泰以一般干部的身份专门管理苏圩蔬菜市场。2000年6月,因工作需要梁禄泰被调回苏圩工商所工作。2002年2月,梁禄泰因机构改革,以正科级干部的身份提前退休。200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批准逮捕。
早在2000年,就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梁禄泰有贪污公款嫌疑。反贪局在初查过程中发现,梁禄泰所经手的收支账目中,收入大于支出,短款7万多元。
当办案人员询问此款的去向时,梁禄泰承认是自己使用了这笔款项。几天后,梁禄泰拿出一些生活困难补助开支的白条收据,作为凭证,交给办案人员,并称他自己没有使用这笔钱,而是将其作为市场治安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开支。
办案人员在调查书写收款收据的人时,对方也满口承认从梁禄泰处领过款。这些收款收据,是否是梁禄泰在施行串供行为?由于证据不足,只好“搁浅”。梁禄泰就这样蒙混过关,第一次侥幸逃过法律制裁。
2004年,检察机关再次调查此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梁禄泰管理的账目非常混乱,经聘请资深会计师进行审计,发现梁禄泰有截留公款不入账的事实。随着侦查深入,梁禄泰的犯罪事实逐渐明朗。
只要能用上的票据都敢自己印
以邕宁区苏圩镇工商所所长和邕宁区苏圩蔬菜市场负责人的身份管理苏圩蔬菜市场期间,梁禄泰擅自印制各种票据,并利用他管理上述票据收费的便利条件,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125.6万余元的收费收入非法占为己有。
办案人员查明,梁禄泰先后向邕宁区某印刷物资经销部印制苏圩蔬菜市场场地占用费发票,向南宁市某文化用品商城印制苏圩蔬菜市场汽车装运费发票,以及蔬菜市场卫生费票据等。
案发后,经广西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实梁禄泰自行印制场地占用费、汽车进场费、汽车装运费、卫生费票据合计210万元。实际使用后收入170余万元,支出45万余元,差额125万余元据为己有。
以收抵支,重复报账
1995年3月,梁禄泰在担任邕宁县苏圩蔬菜市场负责人期间,用自行印制的卫生费票据收仓位占用费,共计12万余元,采用以收抵支的方式,将这笔钱以“苏圩蔬菜市场基建开支”名义报账,进而据为己有。
1995年3月,邕宁区工商局共拨款12万元给邕宁区苏圩工商所用于苏圩蔬菜市场基建开支。梁禄泰领去这笔钱后,却拿出24万余元发票交代他人去报账。邕宁区工商局审核后,对超支12万余元只同意报销10万余元。同年9月,工商局补拨款11万元给苏圩工商所用于核销超支的10万余元。
梁禄泰得到这笔钱后,向苏圩工商所不知情的会计谎称,这10万余元是他个人用来预先交卫生费的,要会计以预交卫生费名义入账。
1997年5月,梁禄泰在和工商所的财务人员结算卫生费时,财务人员将这笔款当作梁禄泰个人开支来结算。而他实际上1995年的卫生费已经报账,这笔费用就属于重复报账。梁禄泰将此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此外,梁禄泰还利用管理苏圩蔬菜市场收费票据收入之便,采取收入不计账的手段,将收费收入2.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发票“注水”,少报收入,多报支出
1994年4月至2000年6月,梁禄泰在任苏圩蔬菜市场负责人期间,利用经手管理该市场仓租费之便,采取少报收入多报支出的手段,将近9万元仓租费收入占为己有。
另外,1996年,梁禄泰在任苏圩蔬菜市场负责人期间,在雇请他人安装市场招牌过程中,加大开支发票,以侵吞的手段,将公款4100多元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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